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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珙環罰202107131號宜賓新勇建筑垃圾資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511526MA674CFL6H法定代表人:吳丹地址:珙縣巡場鎮興太村1社93號一、違法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1年7月7日,宜賓市珙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到宜賓新勇建筑垃圾資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建設有一條建筑用石粉石料生產實驗線,正在安裝生產設備,已安裝有一個1500平方米的生產車間,1000平方米的成品庫房,1座濃縮罐,1臺破碎機,1臺給料機,1臺反擊破,3臺振動篩,4臺洗砂機,4臺脫水篩,1臺4帶式壓泥水分離機,1臺沖擊破,該項目在投資項目備案表上載明總投資為1670萬元,該公司已編制有環境影響報告表,但未獲得環評批復。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視頻等證據為憑。二、違反法律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宜珙環罰告字20210713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三、處罰依據及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拾萬零陸佰元整(:300600.00)。四、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宜賓市珙縣生態環境局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宜賓市商業銀行珙縣支行戶名:珙縣財政局賬號:2011003100241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宜賓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宜賓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8月27日
【來源:宜賓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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