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推薦(河道采砂違法處罰)批準90畝超挖1000多畝,非法采砂為何如此瘋狂?,
近日,尋烏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情回顧
2015年6、7月間,被告人李某某通過他人在尋烏縣菖蒲鄉某村租了約10畝的土地,想用來挖魚塘養魚、養鴨,清理時看到了有很多砂石,便產生了開砂場洗砂賣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聯系了收購砂的林某某,雙方商定砂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55元/m3,林某某預付了55萬元購砂款給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經水利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購置了鏟車、洗砂機,租賃了挖掘機,雇請工人在采砂場非法采砂,并將所采的砂全部賣給了林某某。經江西省水利廳非法采砂石危及防洪安全及砂石資源價值認定委員會作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盜采砂石標的4918 m3,價值人民幣254113元。
法條鏈接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采砂不僅破壞砂礦床的連續性和完整性,而且在非法采砂過程中對河砂進行水洗、篩分所產生的尾砂、污水還會嚴重影響河道水質,破壞河道生態環境,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尋烏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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