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相告(蒼南局長名單)蒼南新局長,
來源: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環蒼罰〔2020〕17號
蒼南縣昌順石料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27093370712R
法定代表人:蘇寶球
根據日常檢查,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對你單位改建項目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蒼南縣環境監察大隊調查發現,2020年2月,你單位建設建筑用石料(凝灰巖)礦改建項目,于2020年2月開工,目前已進行新增洗砂工序和全密閉破碎加工系統施工建設,改建項目總工期150天,總投資額為17470416元。主要設備有多輥制砂機、細砂回收機、直線振動篩、輪式洗砂機、雙軸圓振動篩、喂料機、圓錐機、鄂式破碎機等。但你單位改建項目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
上述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予以證明:
1、2020年5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該改建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等事實。
2、2020年5月7日現場檢查平面圖1份,證明該改建項目位置情況。
3、2020年5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通過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詢問調查,進一步查明該改建項目基本情況及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擅自建設等違法事實。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注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況。
5、你單位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稿)材料1份,證明你單位進行編制該改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況。
6、該改建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蒼大資評【2020】第3-049號)1份,證明該改建項目總投資額情況。
7、2020年5月7日現場照片5份,證明該改建項目正在建設階段、施工進度等情況。
8、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我局認為,你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該行為已構成違法。
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020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蒼罰告〔2020〕17號)。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間內,你單位進行陳述。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罰款限請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憑此決定書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和帳戶繳納(戶名:蒼南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 開戶銀行:浙江蒼南農村商業銀行 賬號:201000020993840420600或者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蒼南縣支行 賬號:19255101040013649420301),繳納罰款后,應及時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專用票據》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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