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后悔(廣東機制砂政策)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日前,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布《廣東省海砂泡洗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公眾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14日。
《管理辦法》提出,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泡洗海砂等威脅河道行洪航運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本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合理劃定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其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陸地洗砂場地。
2021年10月9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廣東省第四起典型案例,指出廣東省一些出海水道內非法洗砂洗泥活動多發,協同監管打擊不力問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同志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堅決打擊和遏制非法洗砂洗泥活動,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洗砂洗泥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維護全省河道水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對非法泡洗海砂問題進行整改,出臺管理辦法,完善執法標準,創新監管手段。加快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出臺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監管漏洞,從根本上解決洗砂洗泥管理規定不清、部門職責不明、執法依據缺失等問題。
為加強廣東省海砂泡洗監督管理,規范砂石行業發展,嚴厲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行為,維護河道行洪航運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管理辦法》共14條。其中,對洗砂行業日常監管提出了要求,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水行政管理、海事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船舶檢驗機構、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施本轄區海砂泡洗管理工作。各部門依法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洗砂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分工方面,《管理辦法》規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河道管理,依法查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泡洗海砂,傾倒、棄置泥漿(水)、砂(渣)石、淤泥或垃圾,以及陸地海砂淡化場非法取水行為;加強對水利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水利工程建設。
海事管理機構加強對砂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監管,依法查處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海砂開采許可管理,督促海砂開采企業健全海砂開采、銷售臺賬,銷售海砂時向運砂船舶(車輛)提供海砂來源有效憑證。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陸地海砂淡化場的環境監管,督促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主管部門加強海砂流通領域管理,依法查處無照銷售海砂經營違法行為。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海域管理范圍內非法開采、盜采海砂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加強維護水上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泡洗海砂等威脅行洪航運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非法洗砂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管理辦法》明確,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洗砂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砂石或者淤泥等,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